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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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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00011511600201

实施编码:11370000MB2852565A2000115116002

本事项由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部分已委托济南、青岛、烟台市自然资源〔林业〕部门实施;部分已委托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青岛片区、烟台片区管委会实施,部分已委托上合示范区管委会实施)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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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实施主体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承诺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 工作日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联办机构 -
是否一次办好 事项版本 17
服务对象类型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通办业务范围 -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行使层级 省级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申请材料联系人 苏娜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0531-68966219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3层C03窗口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
事项状态 已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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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办理方式 -
办理时间 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站前街9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1号楼3层C03窗口 - C03
审批结果名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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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依据内容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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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依据内容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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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依据内容 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批准;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者备案前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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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依据类别 -
制定机关 -
发文字号 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
依据内容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标明拟选址位置的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依据、选址位置、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并附建设项目区位图和地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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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受理 依职权范围,审查申请材料(包括补正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符合准入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准入条件的,不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5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准入条件。 -
审查 相关处室(单位)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限内明确提出审查意见。 12 申请是否满足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条件,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有关要求。 -
办结 对审查内容作出批准决定。经审查准予行政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经审查不予行政许可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书面说明。依申请人申请,选择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方式,在规定时限内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3 收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纸质版原件后,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365体育投注,365备用网址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50号

电话:0531-51781827

行政诉讼

部门: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

电话:0531-81691000

受理条件

(1)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2)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3)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4)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5)建设项目是否满足占用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区等生态敏感区域条件^(6)建设项目是否编制规划选址相关方面论证报告并通过专家论证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备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将申请表打印出A4版式,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其他 政府网站上下载空白表格进行填报 必要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docx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pdf 1.明确建设项目需申请的事项类型(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还是选址意见书)。 2.依据项目立项层级,填写准确无误的项目代码。 3.据实填写准确无误的项目拟用地情况和项目走向方案等内容。 4.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须填写项目均填写完备。 -
项目建设单位关于申请办理XXX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报告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形成A4格式,加盖单位公章。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其他 从政府对外公布的网站下载,参照省厅公布的模板,据实完善相关报告。 必要 2.项目建设单位关于申请办理XXX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报告.docx 2.项目建设单位关于申请办理XXX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报告.pdf 1.参照省厅对外公布的标准文本认真填写完善报告内相关内容。 2.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对外公布的最新标准文本进行的填写,所填基本数据与申请表一致。 -
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复印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版本相关文件首页和项目所在页即可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政府有关部门印发的相关规划文件、重点项目库等文件 必要 3.365体育投注,365备用网址印发的《山东省“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鲁政字〔2021〕127号).pdf 3.365体育投注,365备用网址印发的《山东省“十四五”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鲁政字〔2021〕127号).pdf 1.需在项目建设依据中标注出项目具体所在位置,项目列入建设依据名称与项目申请用地名称不一致且存在较大出入的,应出具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名称不一致的说明。 2.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确实已纳入相应规划建设依据。 -
市、县(市、区)级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原件和复印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版本加盖相应报告出具单位公章的原件。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具备项目所经区域市、县(市、区)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必要 4.市、县(市、区)关于XXX工程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的报告.docx 4.市、县(市、区)关于XXX工程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的报告.pdf 1.需按照模板要求,对项目各方面情况进行详细表述。 2.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报告准确,内容齐全。 -
市级现场踏勘报告(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踏勘报告/项目占用耕地的踏勘报告)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版本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需要进行踏勘的建设项目出具有关意见 非必要 5.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现场踏勘报告(含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的踏勘报告).doc 05.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XXX工程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的承诺.pdf 1.只有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的,不包括水库类项目。需要由项目所在区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 2.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踏勘报告符合模板格式,内容准确齐全。 -
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图件(现状图、标注项目位置的国土空间规划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占用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示意图);项目区位图(城乡规划图),项目路线(方案)示意图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3 按照图件实际大小显示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其他 申请人在法定版本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图件中标注 必要 6.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图件;项目区位图,项目地形图或路线(方案)示意图.PDF 6.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图件;项目区位图,项目地形图或路线(方案)示意图.PDF 1.遵守在法定国土规划相关图件上标注项目详细位置,显示相关地类及项目实际区位。 2.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图件清晰准确 -
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及专家论证意见(按要求需要编制的项目提供)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版本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其他 省级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非必要 7.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docx 7.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pdf 1.按要求需要编制专章的建设项目提供。 2.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专章内容准确、清晰,且具有专家论证意见。 -
违法用地的处罚材料(涉及违法用地)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按照实际处罚材料显示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涉及违法占地的建设项目需出具对人对事处理到位的文件 非必要 8.违法用地的处罚材料.docx 8.违法用地的处罚材料.pdf 1.涉及违法占地的建设项目必须提供。 2.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存在违法占地情况,该处罚材料必须齐全。 -
生态保护红线的相关材料(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市、县(市)人民政府意见) 原件或复印件 纸质版和电子版 1 A4 - 快递邮寄,网上提交,窗口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区分属于允许有限认为活动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两种类型,由相应部门出具有关意见 非必要 9.生态保护红线的相关材料.docx 9.生态保护红线的相关材料.pdf 1.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提供和。 2.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符合项目类型,合理区分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内是否具有实际建设活动,且相应部门准确无误。 -
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新申请用地范围)、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项目选址(地上、地下)图层及坐标 原件 电子 0 - - 网上提交 申请人自备 - 必要 - - 1.准确无误的建设项目坐标。 2.申请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含TXT文档、shp格式 -

常见问题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0531-51791250

窗口咨询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114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行政许可处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0531-51791239

窗口投诉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东路114号(山东省自然资源厅)行政许可处

收费信息

不收费

指南查看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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